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到期失效:当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届满时,土地使用权自然终止。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六条,当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届满,土地使用权人若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续签手续或改换-rights,则土地使用权自动终止。2.转移情形:当土地所有者将土地有偿出让给他人时,原来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当土地所有者将土地有偿出让给他人使用时,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即刻终止。3.征用补偿: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征用,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六条,当发生此类情形时,原有的土地使用权将被终止。4.退回和撤销:当土地使用权人自愿退还土地使用权,或者相关部门因违规行为撤销了土地使用权时,该权利也会终止。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即被取消。5.不可抗力因素:如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导致土地无法继续使用,则土地使用权也可能随之终止。根据《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当发生不可以克服的客观障碍,使得土地无法继续合理使用时,土地使用权可以解除或终止。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情形包括到期失效、转移情形、征用补偿、退回和撤销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每种情况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在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六条,当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届满,土地使用权人若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续签手续或改换-rights,则土地使用权自动终止。
下一篇:暂无 了

相关文章

慈溪市看守所地址 长兴县看守所电话 景宁看守所电话 杭州临平区律师 杭州余杭区律师 宁波奉化区律师 诸暨律师 温州市瓯海区律师网 乐清市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律师 景宁县刑事律师咨询 建德市专业刑事律师 余姚县刑事律师 德清县刑事律师 嘉兴市南湖区刑事律师咨询 舟山市刑事律师咨询 长兴县律师 龙游离婚律师 缙云离婚律师 嘉善律师 临海律师 宣城律师 宣城律师 苍南律师事务所 温州鹿城法律咨询 德清法律咨询 温州洞头刑事律师 松阳法律咨询 宁波北仑律师 宁海交通事故律师 黄山律师 衢州律师 杭州拱墅律师 杭州刑事律师 青田刑事律师 新昌律师 杭州临平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乐清律师 金华律师 杭州萧山律师 杭州余杭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宣城律师 宣城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杭州滨江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湖州律师 金华金东律师 永康律师 东阳律师 杭州上城律师 杭州富阳刑事律师收费标准